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587號
原   告  蔡素月
被   告  王振宇 即振成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
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
後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聲請支付命令之費
用,經本院於102年5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原告逾限仍未遵行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詢問
簡答表可按(見本院卷第7至10頁),其訴顯非合法,爰依
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