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補字第52號
原   告  鍾木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能間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10
0元/㎡×請求面積48.217㎡=101,2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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