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71號原告 賴云辰
賴云平 賴云生 兼上3人法定代理人 邱雅慧 被告方金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人新臺幣(下同
)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邱雅慧4,07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0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㈠所示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邱雅慧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㈡所示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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