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16號原告 李振堂 被告育德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世勳 被告 廖彩姿廖彩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肆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捌仟零貳拾陸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叁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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