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814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士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雅瑜 間因本院104年度婚字第814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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