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42號原告 李秀娥 被告 林婉婷
陳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聲明主張:「鈞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2451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次序編號6、9、10之金額應予以剔除,並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並主張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萬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參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參萬壹仟陸佰玖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