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64號原告吉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忠 被告聯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昱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貳佰玖拾玖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參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