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 許進義 即許合順祭祀公業管理人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
丁○○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僅有第一審裁判費乙項,是為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參佰壹拾貳元,爰依法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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