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樓及
地下一法定代理人胡建助住同上當事人間93年裁全字第5221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依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萬泰商銀)之聲請,以93年裁全字第5221號假扣押裁定,准許對聲請人甲○○之財產為假扣押,然相對人萬泰商銀迄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為此,爰依民法第529條規定,聲請鈞院命債權人即萬泰商銀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院93年裁全字第5221號假扣押裁定,債權人萬泰商銀所欲保全之債權,業經萬泰商業銀行另案聲請本院核發93年促字第58705號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已於93年11月8日送達予甲○○,並於93年10月28日確定等情,經本院調閱93年裁全字第5221號、93年促字第58705號卷,核閱無訛。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碩垣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