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74號聲請人 林育賢 上當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 李銀粉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 李金鐘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9年10月13日死亡)之遺產,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李銀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之母,前經鈞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23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受監護宣告人李銀粉之配偶 林金條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99年12月22日確定),且已於99年12月22日共同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李銀粉之財產清冊。因受監護宣告人李銀粉之父親李金鐘於99年10月1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被繼承人李金鐘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為此,爰依法聲請鈞院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李銀粉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李金鐘之遺產,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亦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伊之母親李銀粉前經本院於99年12月8日以99年度監宣字第23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受監護宣告人李銀粉之配偶林金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人前已於99年12月22日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李銀粉之財產清冊,並向本院陳報完成等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239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又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李銀粉繼承李金鐘所遺之遺產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事實,亦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4件、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1件、臺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為憑,且有民事陳報狀所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件、繼承系統表1件、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1件等資料附於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239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可稽,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二)又被繼承人李金鐘所遺如附表之不動產,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後,由受監護宣告人李銀粉取得附表編號1至3土地之持分為24分之1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影本1件為證,本院審酌雖受監護宣告人李銀粉並非完全依其應繼分分割取得遺產,然審以上開分割方式,係被繼承人李金鐘生前之遺願,且為各繼承人所共同遵從,並參酌被繼承人李金鐘生前希望 祖厝 由子嗣繼續繼承,以維護祖厝產權之完整性,是爰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李銀粉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李金鐘所留之遺產,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
四、末按非訟事件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而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24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由聲請人負擔,爰依上開規定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葉芳如附表:
┌─┬──┬────────┬─────┬──┬───────────┐│編│財產│所在地或名稱│面積(平方│持分│分割分法││號│種類││公尺)│││├─┼──┼────────┼─────┼──┼───────────┤│1│土地│臺南縣歸仁鄉崙子│2443.00│1/4│由 李清 福、李銀粉、李清││││頂段1270之0000│││祿各取得1/24之持分,李│││││││ 麗華 取得3/24之持分。│├─┼──┼────────┼─────┼──┼───────────┤│2│土地│臺南縣歸仁鄉崙子│4648.00│1/4│同上││││頂段1270之0001││││├─┼──┼────────┼─────┼──┼───────────┤│3│土地│臺南縣歸仁鄉崙子│2288.00│1/4│同上││││頂段1270之0002││││├─┼──┼────────┼─────┼──┼───────────┤│4│土地│臺南縣歸仁鄉成功│201.63│全│由 李清祿李清春 各取得││││段1277之0000│││1/2之持分。│├─┼──┼────────┼─────┼──┼───────────┤│5│房屋│臺南縣歸仁鄉崙頂││全│同上。││││村成功路2段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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