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1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偉
林鴻志邱啟豪鄭勇信蕭春福蕭富貴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285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程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勇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蕭春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蕭富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鴻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啟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程偉(綽號排骨)前因竊盜及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51號、95年度簡字第265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3月確定,上開之罪依法減刑並接續執行,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自99年3月15日起,與 楊峻宇 (綽號「 阿富 」,檢察官另行起訴)、鄭勇信(綽號阿傑)及大陸地區不詳車手「共組詐騙集團,嗣再分別邀集蕭春福(綽號 阿福 、99年4月間加入)、蕭富貴(綽號 阿貴 、與兄蕭春福同時間加入)、林鴻志(綽號 黑仔 、99年4月間加入)、邱啟豪(綽號 阿豪 、99年6月1日加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蕭富貴出面向不知情之房東承租臺南縣新市鄉○○路○○○號,另由楊峻宇購置室內電話機(詐騙時撥打、接聽及回覆使用)、筆記型電腦(發射詐騙語音封包使用)、匣道器、路由器及數據機(連結電腦與室內電話機,供撥打網路電話使用)等物,並準備詐欺教戰守則(詐騙詞底稿)、大陸地區電話區碼資料(供電腦語音系統依區號形成手機號碼,寄送語音封包)、碎紙機(供每日下班後攪碎使用過之詐騙資料)等設備,並以每月月薪新台幣(下同)3萬元僱用鄭勇信架設電腦、閘道器、路由器及室內電話等網路電話硬體,以skype網路電話聯繫不詳之人自遠端設定,統籌上開有犯意聯絡之共犯,反覆為以下之犯罪分工:
㈠、鄭勇信負責發射電腦內之語音系統發送軟體,發射語音封包予大陸各省分不特定之大陸地區人民,表示有法院傳票未領或電話費未繳通知,被害人並依語音指示按「9」即自動回撥。
㈡、蕭春福、蕭富貴、林鴻志、邱啟豪迨有被害人回撥即佯稱為大陸地區電信或法院諮詢人員(即一線或前線人員),向被害人佯稱有傳票未領或話費未繳,要求被害人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以方便查詢,並要求被害人向公安報案,其間記錄大陸地區受騙回撥電話者之個人資料及接聽通數,將電話轉接予後線(二線)人員即佯裝公安之程偉。
㈢、程偉經轉接接聽後即佯稱公安人員並經查證結果,係該被害人有帳戶涉及人頭洗錢或可能有個人資料外洩之問題,佯示查詢後被害人之帳戶將遭凍結,套問出被害人帳戶號碼及帳戶內金額後,即引導被害人將帳戶內之金額在自動櫃員機操作匯入大陸地區如附表一所示之指定帳戶內而詐騙得逞。得手後由兩岸詐欺集團成員依比例分配贓款,由大陸成員依地下匯兌洗錢方式將臺灣集團成員應分配之金額,轉入蕭富貴提供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
㈣、臺灣成員經大陸成員以SKYP訊息被通知洗錢成功後,即由蕭富貴持卡提款,由楊峻宇按詐騙成功之人之代號以每月結算,依序記載詐騙得手之一線、二線共犯詐得金額及成數(一、二線各得8%,另4%則視詐騙之困難度,難度高則給一線,難度低則一、二線再平分,餘則歸楊峻宇所有),以此方式朋分贓款。嗣於99年6月8日下午4時許,經警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時,扣得楊峻宇及程偉等人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查得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程偉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渠等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159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迭據被告程偉、鄭勇信、林鴻志、蕭春福、蕭富貴、邱啟豪等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9、70、142、202頁),對照渠等於上開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資料、現場蒐證照片9張、及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品等可資佐證,是被告等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學理上包括一罪概念中,關於集合犯之態樣,係指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而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
四、查電話詐欺乃係新興之犯罪型態,其犯罪型態乃具有集團性、縝密分工性、反覆性、計畫性、職業性,顯非屬偶而為之的犯罪類型,乃係反覆以同種類詐騙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此觀實務上,在刑法修正前,對於此類型犯罪,乃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犯論處自明。惟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既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刪除,自不得再以該罪相繩,惟衡諸該種犯罪之習性及社會常情,本即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乃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尚稱合理。次按刑法第25條所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684號判決可為參照。本案被告等所屬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係自發送網路電話為始,應認均已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且被告之自白與補強證據相符,詐欺得逞亦明。末按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判例揭櫫甚明。
五、核被告6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等人就上揭罪行與楊峻宇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共同被告依「共犯連帶責任」原則,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應自個別行為人「加入而成為共犯之時間起」負其責任,此乃當然之理。經查被告程偉自99年3月15日起,與楊峻宇、鄭勇信及大陸地區不詳車手「共組詐騙集團,蕭春福、蕭富貴2人於99年4月間加入林鴻志亦於99年4月間加入,邱啟豪於99年6月1日加入,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依上開說明,各共犯應自加入之時起,對於集團以後發生之結果負連帶責任,而不應就集團其他成員在加入前之犯罪行為共負刑責。
六、審酌本件雖係以詐騙大陸地區人民,惟我國社會近年來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詐取人民財物,除使為數眾多之被害人辛苦攢存之積蓄一夕化為烏有,且因詐騙集團成員常以電話施詐,造成善良人民之間對於陌生來電充滿警覺與防備,普羅大眾相互充滿不信任之氛圍,殊有礙於友善社會之形成,並使諸多現代社會原可依賴電話溝通連繫之事項,被迫退化而以當面接洽方式進行,亦嚴重危害於社會之進步與發展,此不因被害人係在臺灣或大陸地區而有所差異。是詐騙集團對於吾人社會之負面影響,可謂至深且鉅,參與詐騙集團之刑事被告,不事生產,終日鑽研以詐騙為生,若非處以相當之刑,實難收一般預防之效。被告程偉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兼及被告等於案發後,坦承犯行,屢表悔悟之意,目前被告程偉在幫人開車,林鴻志在照顧罹患癌症之母親,邱啟豪、蕭春福、蕭富貴在桃園機場捷運線工作,彼等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久暫,各人分配之金額多寡等及其他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被告程偉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鄭勇信處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蕭春福、蕭富貴各量處有期徒刑10月;至被告林鴻志、邱啟豪
2人則各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等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楊峻宇」或被告程偉等人所有,業據被告程偉等人供承在卷,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故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銀行│戶名│帳號│備註│├──┼─────┼────┼──────────┼─────┤│1│工商銀行│ 陳金龍 │0000000000000000000│密碼168168│├──┼─────┼────┼──────────┼─────┤│2│中國銀行│ 劉靜 │0000000000000000000│密碼12321│├──┼─────┼────┼──────────┼─────┤│3│農業銀行│ 方茜 │0000000000000000000│密碼021021│├──┼─────┼────┼──────────┼─────┤│4│建設銀行│ 詹小龍 │0000000000000000000│密碼123321│├──┼─────┼────┼──────────┼─────┤│5│建設銀行│羅鋼│0000000000000000000│密碼168168│├──┼─────┼────┼──────────┼─────┤│6│農業銀行│ 陳婷 │0000000000000000000│密碼520520│├──┼─────┼────┼──────────┼─────┤│7│工業銀行│ 何偉 │0000000000000000000│密碼12321│└──┴─────┴────┴──────────┴─────┘附表二:詐得之款項透過地下匯兌匯入蕭富貴帳戶之時間及金額┌──┬──────┬─────────┬─────┬───┬───────┐│編號│匯入時間│匯入金額(新台幣)│銀行│戶名│帳號│││││││││││││││├──┼──────┼─────────┼─────┼───┼───────┤│1│99年4月2日│155,000元│中和民富街│蕭富貴│00000000000000│││││郵局││││││││││├──┼──────┼─────────┼─────┼───┼───────┤│2│99年4月22日│536,000元││││├──┼──────┼─────────┤││││3│99年4月27日│114,000元││││├──┼──────┼─────────┤││││4│99年5月10日│18,000元││││├──┼──────┼─────────┤││││5│99年5月12日│173,600元││││├──┼──────┼─────────┤││││6│99年5月17日│137,000元││││├──┼──────┼─────────┤││││7│99年5月18日│170,600元││││├──┼──────┼─────────┤││││8│99年5月19日│124,988元││││├──┼──────┼─────────┤││││9│99年5月21日│385,400元││││├──┼──────┼─────────┼─────┼───┼───────┤│10│99年5月25日│381,200元│華南商業銀│蕭富貴│000000000000│││││行土城分行│││├──┼──────┼─────────┤││││11│99年5月27日│62,300元││││├──┼──────┼─────────┤││││12│99年5月28日│60,000元││││├──┼──────┼─────────┤││││13│99年6月3日│275,000元│││││││││││├──┼──────┼─────────┼─────┼───┼───────┤│14│99年6月4日│100,000元│中和民富街│蕭富貴│00000000000000│││││郵局││││││││││├──┼──────┼─────────┼─────┼───┼───────┤│15│99年6月7日│30,000元│華南商業銀│蕭富貴│000000000000│││││行土城分行│││├──┼──────┼─────────┤││││12│99年6月8日│15,000元││││├──┼──────┼─────────┤││││13│99年6月8日│5,000元││││├──┴──────┼─────────┼─────┴───┴───────┤│以詐欺所取得金額│2,743,088元││└─────────┴─────────┴─────────────────┘附表三:
┌──┬────────┬────┬────┬───────┐│編號│品名│數量│保管人或│扣押物品編號│││││持有人││├──┼────────┼────┼────┼───────┤│1│無線對講機│8台│程偉│A1-A7│├──┼────────┼────┼────┼───────┤│2│筆記本│3本│程偉│A9-A11│├──┼────────┼────┼────┼───────┤│3│教戰手冊│1本│程偉│A12│├──┼────────┼────┼────┼───────┤│4│電話│3台│程偉│A13-A15│├──┼────────┼────┼────┼───────┤│5│Panasonic電話機│3台│鄭勇信│B1-B3│├──┼────────┼────┼────┼───────┤│6│Toyocom電話機│3台│鄭勇信│B4-B6│├──┼────────┼────┼────┼───────┤│7│BLUESKY電話機│3台│鄭勇信│B7-B9│├──┼────────┼────┼────┼───────┤│8│WONDER電話機│4台│鄭勇信│B10-B13│├──┼────────┼────┼────┼───────┤│9│Panasonic數位無│1台│鄭勇信│B14│││線電話││││├──┼────────┼────┼────┼───────┤│10│俞氏牌對講機│1組│鄭勇信│B15│├──┼────────┼────┼────┼───────┤│11│TC1638對講機│1台│鄭勇信│B16│││││││├──┼────────┼────┼────┼───────┤│12│ASUSWL-520GC路│1台│鄭勇信│B17│││由器││││├──┼────────┼────┼────┼───────┤│13│MOTOROLASB5100i│1台│鄭勇信│B18│││數據機││││├──┼────────┼────┼────┼───────┤│14│MOTOROLASBV5120│1台│鄭勇信│B19│││數據機││││├──┼────────┼────┼────┼───────┤│15│CNG300電話路由器│2台│鄭勇信│B20、B21│├──┼────────┼────┼────┼───────┤│16│VOIPGateway│2台│鄭勇信│B22、B23│││FXS-04A││││├──┼────────┼────┼────┼───────┤│17│VOIPGateway│2台│鄭勇信│B24、B25│││(故障)││││├──┼────────┼────┼────┼───────┤│18│VOIPGateway│1台│鄭勇信│B26│││SP4220S││││├──┼────────┼────┼────┼───────┤│19│Panasonic電話機│3台│鄭勇信│B27-B29│├──┼────────┼────┼────┼───────┤│20│Panasonic黑色電│1台│鄭勇信│B30│││話機││││├──┼────────┼────┼────┼───────┤│21│記事本│2本│鄭勇信│B31、32│├──┼────────┼────┼────┼───────┤│22│手寫大陸帳戶資料│7張│鄭勇信│B33│├──┼────────┼────┼────┼───────┤│23│中國信託匯款單│1張│林鴻志│B34│├──┼────────┼────┼────┼───────┤│24│詐騙教戰手則│6張│林鴻志│B35│├──┼────────┼────┼────┼───────┤│25│碎紙機│1台│鄭勇信│B36│││R1980HS││││├──┼────────┼────┼────┼───────┤│26│VOIPGateway│1台│鄭勇信│B37│││FXS-04A││││├──┼────────┼────┼────┼───────┤│27│Lobos網路電話機│1台│鄭勇信│B38│├──┼────────┼────┼────┼───────┤│28│COMPRAQ筆記型電│1台│鄭勇信│B39│││腦││││├──┼────────┼────┼────┼───────┤│29│Anycall行動電話│1支│鄭勇信│B42│││(0000000000)││││├──┼────────┼────┼────┼───────┤│30│HP列表機│1台│鄭勇信│B43│├──┼────────┼────┼────┼───────┤│31│D-Link路由器│1台│鄭勇信│B44│├──┼────────┼────┼────┼───────┤│32│MOTOROLASB5101│1台│鄭勇信│B45│││數據機││││├──┼────────┼────┼────┼───────┤│33│Panasonic電話機│1台│蕭富貴│C2│││1台││││├──┼────────┼────┼────┼───────┤│34│教戰手冊│2張│蕭富貴│C3│├──┼────────┼────┼────┼───────┤│35│工商銀行登入手冊│6張│蕭富貴│C4│├──┼────────┼────┼────┼───────┤│36│行動電腦│1台│邱啟豪│D2│├──┼────────┼────┼────┼───────┤│37│HP列表機│1台│邱啟豪│D3│├──┼────────┼────┼────┼───────┤│38│教戰手冊│1本│邱啟豪│D4│├──┼────────┼────┼────┼───────┤│39│桌上型電話│2台│邱啟豪│D5、D6│├──┼────────┼────┼────┼───────┤│40│IP分享器│2台│邱啟豪│D7、D8│├──┼────────┼────┼────┼───────┤│41│VOIPGateway│1台│邱啟豪│D9│├──┼────────┼────┼────┼───────┤│42│筆記本│1本│鄭勇信│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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