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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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壽夫 被告己○○被告甲○○被告戊○○
四八號五號被告丁○○被告庚○○被告丙○○被告乙○○被告辛○○
號上列被告己○○、甲○○、戊○○、丁○○、庚○○、丙○○、乙○○、辛○○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