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5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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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505號
原 告 王裕成
被 告 許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提起本訴原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二)房屋廁所修繕費42000元整
,及修繕期間外宿5天10000元,共計52000元整。嗣於106年
10月5日提出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5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變更聲明,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民國(下同)105年6月,被告多次到樓上原告四樓家中告
知,被告三樓房間漏水,並求處理。在處理之前有多次請
抓漏公司作抓漏防水測試,在測試後並一口咬定是原告4
樓浴室漏水,而且強調從原告在做防水測試後,家中的漏
水變更大了,事後原告請來水電師傅及抓漏師傅表示房子
為五年前裝修,管線重新配置,理應不是原告家漏水所致
;而被告請來抓漏師傅則認為是原告家漏水,且一口咬定
三樓漏水一定是樓上留下來的,因各埶所見下,為避免爭
議且秉持著敦親睦鄰的原則,雙方於105年6月14日,簽下
修繕同意書,內容:如是原告家漏水導致被告家天花板漏
水,則需由原告負擔全額修繕費,但反之則須由被告負擔
全額修繕費用。
(二)同年6月14日起至6月18施工,在整個施工過程被告皆有在
現場了解施工過程,在整個施工的過程,挖深至RC層,浴
室管線重新配置,且施工過程中原告家中全面關水。告知
如果整間浴室重新重作,期間又是關水的狀況,被告家中
還是在漏水,可見不是原告家中的問題,但被告卻不認為
。工程修繕,被告再次告知家中一樣在漏水,並認為之前
原告家中的修繕工程(防水層)沒做好,導致他家還是持
續在漏水,並要求在做一次防水測試,2次測試的結果,
被告連同被告請來的抓漏師父都是認為是原告家中防水層
沒做好而一再漏水,並要求重做。多次協議無效,但最後
告知被告,要原告重做沒關係,但這次必須各出一半,如
果是原告家中的問題則費用被告支出,反之則被告須支付
全額,但被告執意認為「你家漏水為什麼要我出一半錢?
而遲遲無法進行處理。
(三)同年10月初左右,原告隔壁鄰居白先生發現5樓流至4樓排
水管線有滲漏的情形,導致4樓後門的外牆面一直是潮濕
狀,當時有跟被告提起,也有可能是他們家漏水,流到被
告家所致,是否要先等隔壁白先生處理好再來做進一步動
作。因長期漏水擾而將房子賣了,幸好,同年11月11日,
白先生請師傅將管線重牽,於11月18日原告到被告家中了
解,牆上及天花板漏水情形,發現天花板及牆上都是乾的
,並詢問被告家中的抽風機(被告因為長期天花板漏水而
加裝為保持乾燥)何時關閉的,被告回答11月12日關抽風
機的,與其溝通確認被告樓下漏水確定不是原告家所致,
是否須履行修繕協議書,但被告置之不理,並堅持自己家
中到現在牆面都還是潮濕狀的,還強辯被告家中的漏水是
多重性漏水所致,為釐清被告家中是否在白先生家管線修
杏家中是否還是有漏水,當時請永慶房屋請來抓漏師傅來
判定,師傅則回答:牆面就是乾的,沒有所謂的潮濕狀。
而原告房屋廁所修繕費42000元,及修繕期間外宿5天花
費10000元,共計52000元。應由被告負責賠償。為此,爰
依法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2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曰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付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105年3月,被告(以下稱甲方)發現三樓家中臥室天花板
至牆面接縫處有些許滲水現象,於是告知樓上四樓原告夫
妻二人(以下稱乙方)。乙方一開始很熱心說明:如果漏
水原因是出自乙方家,他們會負責處理,於是乙方找來先
前幫他們家中浴室施工的友人師傅查看漏水問題,該位師
傅僅憑肉眼看了現場之後,便表示他自己做的浴室絕對沒
問題,據其推測可能是隔壁或其他管線而造成漏水,並請
甲方找乙方隔壁鄰居詢問,事後,甲方向乙方隔壁鄰居告
知漏水問題之後,乙方鄰居表示自己是承租客,願代為轉
告房東(以下稱丙方)處理,等到乙方鄰居向丙方說明完
後,丙方表示願意配合作相關測試,甲方即請測防水的公
司至丙方家中做廁所測漏、水管管線(排水管線做測漏)
,而測出丙方家中熱水管有破裂情形。
(二)防水公司告知甲方,熱水管線中存在壓力且丙方家中還有
加裝增強水壓的加壓馬達,若是直接影響甲方家中的漏水
,那漏水情況理應會滴不停不會只出羡牆角的牆面些許滲
水情形,防水公司判斷應有多重漏的情形造成甲方家中滲
水,表示希望至乙方家中做進一步測試,甲方與乙方(夫
)告知丙方家中管線雖有破裂但應還有其他漏水點之問題
後,乙方(夫)說明願意配合施做測試,但需花錢做正式
測試,避免日後有爭議問題,並約定於5/11日請甲方找測
漏師傅,甲方當天請宗宜防水公司至乙方家中做測試,防
水公司於乙方家浴室地板積水測試後,甲方與乙方(夫)
及防水公司至甲方家漏水處,發現滲水情形擴大且持續進
行,防水公司判斷乙方家中浴室防水層有漏水情形及丙方
家水管有破裂兩處漏水點,宗宜防水公司說明已完成測試
,可以請他們施做防水工程或自行請師傅做防水工程,乙
方(夫)當下即表示會另外請人處理廁所防水問題,但家
中有小孩要給他們些時間做安排。
(三)甲方因雙方家中都有幼童也秉持相信鄰居的原則,於做完
漏水測試後,並沒有主動聯絡對方做修繕的動作(此點與
乙方所提出事由第二行,多次請抓漏公司做抓漏明顯不符
);直到6/14日那週,乙方(夫)告知甲方:6/14日要做
修繕,請甲方當天要來現場。
(四)於6/14當日,乙方要求甲方與乙方簽下協議書,並說明於
挖樓板後,若發現漏水責任不可歸咎於乙方,則由甲方支
付費用’並於完工當下,施做防水測試無滲水問題完成後
,甲方需於協議書上防水測試欄位簽名此時成立協議書內
容;甲方與乙方(夫)達成此修繕共識後,遂挖開樓板,
發現乙方樓板確實有明顯滲水情形,於是乙方家開始施工
。
(五)三天後,乙方(夫)於6/17日請甲方於6/18日請假,要求
甲方於防水層施工完成時,陪同施工師傅做防水測試並於
協議書簽名立據;這時候甲方告知乙方於乙方家修繕期間
,因乙方家中的水源關閉,甲方家中滲水處有開始收斂的
情形(未關閉水源前甲方家滲水處時有滲水面積增大情形
,甲方會開電風扇於睡前吹滲水處至睡醒,醒來時滲水面
積會被吹乾,範圍縮小至牆角,關閉水源後則不需開電扇
,滲水面積即逐漸縮小)(此點與乙方所提出事由第二段
第4行(被告家中還是在漏水),有明顯出入)。
(六)至6/18日,甲方至乙方家中要做防水測試時,施工師傅說
明:因乙方要求快些完工,若要施作防水測試花費時間窘
長(6~12小時),且測試時,還要支付師傅們乾等時間
的工資,還有最後勢必要多花一天才能完工等問題,不願
意配合做測試,故無做防水測試;於當下甲方立即聯絡乙
方(夫)說明沒有做測試(甲方與乙方LINE對話紀錄第3
張有提到);乙方(夫)則說師傅有做防水層,就算事後
還在漏,他們會負責;施工後,乙方一家住回家中,約一
至兩周後甲方家又開始出現滲水現象;於是甲方聯絡乙方
告知:家中又有開始滲水情形,希望乙方能完成防水測試
,以便釐清乙方家漏水已修繕完畢問題,乙方則不願意餃
漏水測試。
(七)在6/18日時,甲方見乙方家修繕已快結束,便聯絡丙方,
希望丙方也可以做修繕動作,丙方則說會先與乙方聯絡後
再做修繕;當晚乙方(夫)致電甲方,大聲怒罵甲方及警
告甲方再不得請丙方做修繕動作,於電話中,乙方說自己
與朋友在喝酒,說話比較不客氣;乙方(夫)辱罵的舉動
令在甲方身旁妻子非常害怕,怕乙方對甲方家人不利,因
此,甲方便沒有再連絡丙方。
(八)事後,乙方(夫)只要遇見甲方就會詢問「你那4萬2什麼
時候要處理」一直重複相同問題,使?方非常困擾,且於
滲水期間,甲方也只能看著才裝潢九個多月的房子,滲水
問題愈來愈嚴重,卻不知如何處理(到後期,漏水狀況還
會出現時段性的滴水狀況),最後漏水問題也導致天花板
開始崩裂。
(九)至9月丙方突然致電詢問甲方是否還存在漏水問題,並驚
訝表示:還在漏水阿?表示會請師傅來看看丙方家水管,
不久,乙方(夫)又致電甲方,大聲喝斥甲方為何又連絡
丙方,要求甲方立刻處理4萬2千元,這些舉動,使甲方家
屬大半年都生活再恐懼中。
(十)事隔幾曰,乙方(妻)突然態度180度大改變,並同房仲
業者來找甲方,詢問甲方家是否還有漏水狀況,要求同甲
方測試乙方家是否還有漏水來排除乙方家有漏水情形(透
過房仲得知,因為乙方要賣房子,買方希望漏水問題先處
理好,才願意購買),甲方馬上同意做測試。
(十一)事後,房仲帶來與房仲配合的師傅同甲方、乙方(夫)
來測試,做完測試後,甲方家中滲水部分更多了,師傅
勘查乙方家中浴室表示:乙方家中浴室工程時收尾有些
問題,排水口再做些修繕即可;乙方(夫)則質疑,認
為那些滲水並不是乙方家中的水,並認為甲方的天花板
滲水情形,僅透過崁燈的小開孔看不清楚,便不了了之
,(甲方事後便將自家天花板開了一個大孔,為方便日
後查看)。
(十二)事後,乙方(妻)多次請房仲業者,要求甲方找師傅,
來乙方家做測試,甲方一共被要求三次,而甲方找來不
同的師傅,都一致判斷乙方家修繕沒做好,可是乙方(
妻)仍堅持防水測試後所漏的水,並不是乙方家漏下來
的,乙方並向甲方表示:我們找到過你不認同,那你來
處理阿(於甲方與乙方LINE對話紀錄第13張)。
(十三)於11/3日,乙方再度要求房仲,請甲方找師傅做最後一
次測漏,於是甲方又找了另一名師傅,師傅於乙方家浴
室地板積滿水後,隔曰乙方(妻)同甲方查看,雙方皆
目睹有明顯滴水(甲方與乙方請來房仲業者LINE對話紀
錄第3張有提到)。
(十四)11/7日,乙方(妻)LINE甲方,通知乙方家要停水測試
3天,甲方欲約定停水時間一起關閉水表,但乙方並無
任何回應。隔幾日,甲方發現家中忽然不再滴水,且滲
水也開始逐漸收斂至剩下發霉潮濕的狀態(令甲方非常
不解,猜想乙方可能期間無使用浴廁或有做修繕;而此
時丙方家並還沒有做修繕)。
(十五)直到11/18日,乙方(妻)突然在晚間親自來到甲方家
中,與甲方妻子說:應該沒有再漏水了吧,並要求甲方
妻子讓乙方(妻)進入甲方家察看漏水情形,發現甲方
家已經無明顯滲水,並提出乙方家已無漏水了的主張。
(甲方與乙方LINE對話紀錄第14張)
(十六)在10月底時,丙方致電表示自己有找師傅做管線測漏,
測漏後發現丙方家熱水管線,果然真的有漏水,並發現
4樓後門牆面潮濕,說明會做修繕,數日後,甲方告知
丙方,目前甲方家已經沒有滴水,僅剩天花板大片潮濕
發霉,丙方表示還是會修繕,並於11/11日施工一天即
完工。
(十七)期間乙方(夫)又開始遇見甲方時,即要求甲方處理4
萬2,使甲方生活在精神壓力中。
(十八)乙方搬家後不久,於12/8日甲方接到民事起訴狀,乙方
以不實事由訴請甲方賠償,甲方不得已只好也訴諸法律
求公正。
(十九)被告沒有簽名是因為防水測試並沒有做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所提兩造不爭執簽訂之協議書係約定:一、甲
方(即被告)因房間天花板漏水,需由乙方浴室進行防水
工程修繕,雙方約定屆時開挖樓板後,若發現漏水責任不
可歸咎於乙方,則應由甲方支付費用,但若漏水責任可歸
咎於乙方,則應由乙方支付前述之費用。二、修繕費用總
共為新台幣42000元整。三、若日後房間天花板仍有漏水
之情事發生,甲方需支付乙方廁所防水層修繕費用各等語
,此有該協議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卷第17頁)。再依原
告所提通訊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8則)均尚無從
遽認前揭漏水責任歸屬。綜上所述,原告先不能舉證證明
上開漏水責任歸屬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
即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該協議書訴請被告給付52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曰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之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
,應併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