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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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 林應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應昇林應然林應慧林應華 、林景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民國104年度重上字第1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本院民國一0四年度重上字第一一八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4年度重上字第118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全部開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為:本事件關於法院闡明法律關係、事實之調查,庭訊錄音應較筆錄完整,得以確實掌握相對人之事實陳述,並供為補充上訴理由之參考等語。經查,由聲請人所稱交付本件歷次錄音光碟之上開理由觀之(106年6月29日期日除外,詳後述),應符合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交付上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至聲請人請求交付同一事件106年6月2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因其前已聲請交付該期日錄音光碟,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1號裁定准許在案。其重複請求交付該期日之錄音光碟,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楊國祥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珈綺附表:
┌───┬────────┐│編號│日期(民國)│├───┼────────┤│1│105年1月7日│├───┼────────┤│2│105年2月18日│├───┼────────┤│3│105年3月24日│├───┼────────┤│4│105年5月5日│├───┼────────┤│5│105年6月23日│├───┼────────┤│6│105年10月20日│├───┼────────┤│7│105年11月24日│├───┼────────┤│8│10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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