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2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27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凱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63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凱瑋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楊凱瑋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8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前科紀錄,以及告訴人 徐展宸 表示無和解意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26401號被告楊凱瑋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
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凱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8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民國105年4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仍於107年9月12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舍房內,因認徐展宸誤觸其身體,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徐展宸臉部,致徐展宸受有鼻部流血、頭痛、暈眩及噁心等傷害。
二、案經徐展宸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楊凱瑋於警詢及偵查中│被告出手毆打告訴人之事實│││之自白│。│├──┼────────────┼────────────┤│2│證人即告訴人徐展宸於警詢│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全部犯罪│││及偵查中之證述│事實。│├──┼────────────┼────────────┤│3│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人傷勢照片│。│├──┼────────────┼────────────┤│4│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及監視錄│佐證被告出手毆打告訴人之│││影畫面翻拍照片│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檢察官李宇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湯志賢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