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7號原告 李良
李平 李慶瑾 李香蘭 李靜芳 兼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李紅蘭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被告 施德和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應福 被告 施敏惠
施敏貴 簡淑惠 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2 簡靜嫻 簡美華 簡閔隆 簡靜慧 簡慧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十頁第七行及第十四行關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
8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