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夫妻關係。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十時二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六之三號即其住處,竟因細故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頭部瘀傷、右大腿腫痛等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趙家光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中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