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三十三號
原告辛○○被告己○○
丁○○戊○○壬○○甲○○乙○○丙○○庚○○○右原告與被告己○○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元,但並未陳明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逾期未補正並一併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一節,並未提出即時供調查之證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賴淳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童瑞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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