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7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且經判處重刑有期徒刑8年,犯後隱匿另把槍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9年4月16日執行羈押,至99年7月
1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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