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19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義務辯護人蘇陌陞律師上列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辯護人欄「選任辯護人蘇陌陞律師」,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蘇陌陞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甲○○之辯護人蘇陌陞律師係義務辯護,原判決載為「選任辯護人蘇陌陞律師」有誤,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蘇陌陞律師」,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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