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7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槍砲彈藥刀械防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犯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11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被告甲○○自98年2月26日、4月26、6月26日、8月26日、10月26日、12月26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甲○○羈押期限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本案雖於9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於97年9月7日案發後隨即逃往桃園,並藏匿在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於97年10月2日始為員警循線拘提到案,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況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審判程序尚未完成,是若判決確定,在面臨執行長期刑期之壓力下,難謂無逃亡之可能,是本案被告亦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刑之執行,併審酌被告犯罪之性質、持槍朝人射擊之情節,對社會治安影響極為重大等一切情狀,本院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薛慧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