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5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99號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2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
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經原審論以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後,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上訴人業已知錯,決心懺悔,會與告訴人聯絡談和解,且上訴人有一幼女需照顧,請予從輕量刑云云,有上訴狀在卷可按。上訴人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提出新證據或指摘、表明原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稱「具體理由」尚非相當。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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