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359號債權人 李宏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裕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並分別自各張支票之退票日起算利息。
二、請表明利息利率為何?(票款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借款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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