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世宏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7227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世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許世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
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除附表編號1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訴字第671號」外,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25日下午5│100年12月8日回溯96│100年9月12日凌晨1│││時許│小時內之某時│時許││││││├────────┼─────────┼─────────┼─────────┤│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3號│毒偵字第571號│偵字第21143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71號│101年度訴字第880號│100年度易字第3250││││││號││事實審├────┼─────────┼─────────┼─────────┤││判決│101年4月9日│101年5月15日│101年4月30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71號│101年度訴字第880號│100年度易字第3250││││││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23日│101年5月15日│101年5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5314號│執字第6721號│執字第6811號│││(編號1至編號2,定│(編號1至編號2,定│(編號3-5已定應執│││應執行刑1年7月)│應執行刑1年7月)│行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9月13日凌晨2│100年9月18日凌晨1│100年8月30日某時│││時12分許│時許││││││││││││├────────┼─────────┼─────────┼─────────┤│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1143號│偵字第21143號│字第3600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3250號│3250號│4號││事實審├────┼─────────┼─────────┼─────────┤││判決│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101年5月18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3250號│3250號│4號││││││││判決├────┼─────────┼─────────┼─────────┤││判決│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101年6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6811號│執字第6811號│執字第7227號│││(編號3-5已定應執│(編號3-5已定應執││││行刑1年6月)│行刑1年6月)││└────────┴─────────┴─────────┴─────────┘(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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