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劉德法 被告 林來發
林來興 林發財 林福來 林文生 林明朝 林福元 林福和 林天佑 林建男 林建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0,169元(計算式:1008.27×2500×1/4=63016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