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上訴人 林王葉 即原告被上訴人 林朝偉 等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因本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412,748元(依上訴人民國
102年1月21日民事陳報狀之擴張聲明意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5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家事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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