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4年度虎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18號
原   告  張南
       李秀琴
       翁樹培
       林文源
       張忠源
       曾金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被   告  李武夫
       李勇輝
       李應安
       李英蘭
       李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
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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