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534號
原 告 林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智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張智芳核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8
785號),惟被告張智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16,91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