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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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5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羅 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昆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鄭 祥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4,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