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富海企業社│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12月31日│6,400元│98416│000000-0│││ 羅淑惠 │二信用合作社││││││││田蒲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