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台灣區石礦製品│兆豐國際商業銀│96年1月10日│30,000元│HLA0000000│00000000│││工業同業公會│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慶明 │花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