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文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文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文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
6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訴字第5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10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同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投簡字第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再經本院以
104年度聲字第9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
8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7863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631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