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醫字第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私立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醫字第一號),提起上訴到院。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僅記載對上述判決不服,惟未表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其上訴即非合法,應於前揭期限內補正。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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