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7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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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八0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貳拾參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一時三十五分許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嗣為警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一時三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月光島嶼PUB內當場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二十三顆。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0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二十三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二十三顆,被告於警詢、偵訊中承認為其所持有,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此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扣案之MDMA二十三顆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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