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債務人 張嘉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張嘉純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9日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裁定自同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任職綠寶石檳榔之薪資證明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4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877元,則總清償金額為63萬9,144元,清償成數為11.04%。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所得外,尚有91年
光陽出廠之機車乙輛,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華民國交通部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消債卷,下稱消債更卷第31、34頁)。上開機車為債務人上班之必備交通工具,且出廠迄今逾10年,已逾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殘值甚微,如逕依清算程序予以換價,亦無甚助於債務之清償。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2萬6,603元扣除必要支出41萬7,240元後餘額為10萬9,363元,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63萬9,144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目前任職位於新北市○○路○○○號之綠寶石檳
榔,從事外帶包一粒0.4元之代工,論件計酬,每週六結算薪資,領取現金,平均每月可得之收入約2萬227元,此有債務人100年10月24日民事陳報狀、綠寶石檳榔出具之薪資證明暨債務人100年9月至101年3月薪資統計表附卷可參(見消債更卷第72頁;本院卷第182至184頁)。
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佐諸債務人全戶及其女張○○部分戶籍謄本(見消債更卷第19至20、32頁),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並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張○○(00年00月出生)。
復參上開戶籍謄本,債務人未曾與其女張○○之生父結婚。
且債務人自陳有關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於更生履行期間,其父願意全額負擔,但需由債務人負照顧責任等語(見本院卷第161頁),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核以內政部公布101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794元,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1萬1,350元之個人生活費用,顯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顯見債務人願以更拮据之方式維持生活,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
㈣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因奢侈浪
費行為而負擔債務;債務人還款成數偏低;債務人正值壯年,可另兼職增加收入;債務人於93年間向台東企銀申貸時,自稱擔任「會計」,月薪可達5萬8,000元與債務人目前工作收入差距甚大,有故意從事低新工作以降低更生方案之還款成數之意圖;債務人從事檳榔代工,工作性質非屬固定;債務人應提供保證人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債務人於93年間陳稱當時居住之不動產為「家族所有」與現戶籍址僅離140公尺遠,其租屋之必要性有疑義等語。惟查:
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
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負債原因、清償成數、債務人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須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客觀依據。復參債務人97、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消債更卷第29至30、64頁),其97至99年間全年所得分別為28萬5,000元、22萬8,000元及30萬1,600元,是其間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為2萬2,628元{計算式:(285,000+228,000+301,600)÷36=22,628},足徵與債務人目前所得相差無幾,是債權人逕以債務人於93年間申貸書之內容,主張債務人有故意從事低新工作以圖降低更生方案之還款成數云云,不足為採。從而,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2萬227元,業如前述,即應以該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而非以其過去或未來不確定之收入為基石。
⒉佐參綠寶石檳榔出具之薪資證明暨債務人100年9月至10
1年3月薪資統計表(見本院卷第182至184頁),債務人目前從事綠寶石檳榔之代工,每週可得3,700元(4個工作日)至5,254元(6個工作日)間之收入,以週計薪,平均每月可得2萬227元之薪資,且自99年9月26日工作迄今,是尚難因其工作型態及發薪形式有別一般白領階級而謂非固定工作。
⒊至於第三人是否充當本件更生方案保證人,乃委諸第三人
之自由意志,非債權人或債務人所能置喙。且於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之情形下,亦非本院所應斟酌者。
⒋末債務人自陳目前與其母及其女等共3人同居,此有債務
人100年10月24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消債更卷第73頁)。觀諸債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母及其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消債更卷第31、77、83頁),上開3人等名下均無不動產可供居住。復查債權人提出建物所有權部資料之登記名義人亦非債務人之父親,是堪認債務人自有租賃房地棲身之必要。債權人逕以債務人於93年間之申貸書之內容而陳稱債務人無支出房租之必要,未考量時空之變遷,稍嫌遽斷。
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877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578萬8,849元。│││4.清償總金額:63萬9,144元。│││5.總清償比例:11.0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471,337│8.14%│723│││有限公司││││├──┼──────────┼─────┼────┼───────┤│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97,883│3.42%│303│││有限公司││││├──┼──────────┼─────┼────┼───────┤│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209,910│3.63%│322│││有限公司││││├──┼──────────┼─────┼────┼───────┤│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38,408│4.12%│366│││公司││││├──┼──────────┼─────┼────┼───────┤│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08,283│3.60%│319│││公司││││├──┼──────────┼─────┼────┼───────┤│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1,289,149│22.27%│1,977│││有限公司││││├──┼──────────┼─────┼────┼───────┤│7│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570,194│9.85%│874│││有限公司││││├──┼──────────┼─────┼────┼───────┤│8│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861,375│14.88%│1,321│││公司││││├──┼──────────┼─────┼────┼───────┤│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449,546│7.77%│689│├──┼──────────┼─────┼────┼───────┤│10│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56,659│13.07%│1,160│├──┼──────────┼─────┼────┼───────┤│11│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222,126│3.84%│341│││公司││││├──┼──────────┼─────┼────┼───────┤│12│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13,979│5.42%│482│├──┼──────────┼─────┼────┼───────┤││合計│5,788,849│100%│8,877│├──┴──────────┴─────┴────┴───────┤│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