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6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新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新生竊盜,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列「贓物認領保管單」,應更正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贓物領據」;另補充引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為本案證據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