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交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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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死亡,此有國軍基隆醫院所開具之死亡證明書乙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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