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89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威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鼎元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