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39號

原告 郭韋廷

訴訟代理人 鄭小燕

魏大千 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芸 律師

被告 鄭清正

法定代理人 鄭楷唯 (即鄭清正之監護人)

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 律師

林宏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於本院刑事庭111年度交易字第149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現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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