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國小調字第2號
原告 劉恕民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潘韋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