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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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33號

原告皓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榮俊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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