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865號

原告寶殿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國弘

訴訟代理人 李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玉間 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彥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