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9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蕙鎂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何乾坤 選任辯護人 李昶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蕙鎂、何乾坤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蕙鎂、何乾坤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楊真明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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