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74號聲請人 葉家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何春妹 、 陳朝斌 、 陳朝琴 、 陳朝銘 、陳慧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提出於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債權證明文件正本。
三、提出繼承系統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