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2號聲請人 黃楊秀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騰祥 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譚鈺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