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58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卉嘉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卉嘉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卉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6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11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