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君芳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胡君芳「身分證統一編號:第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胡君芳「身分證統一編號:第000000000號」之記載,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綵君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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