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請人 邱楊懿
12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明論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列抵押物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該所有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二、請提出系爭彰化縣○○鄉○○段366、367地號土地及同段27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最近3個月內)各乙份。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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