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債權人壬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行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票號G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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