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430號債權人MR.SANGAKANARATANADILOK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代理人金澤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R.SOMBATSRITHAMMA中文名: 宋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委任狀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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